【013号答复】关于园区成立小微打车平台建议的答复
贾少军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宿马现代产业园区成立小微打车平台的建议》的意见建议登记表已收悉,《建议》对园区交通发展工作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参考、借鉴。对《建议》中提出的涉及工作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在共享经济背景的影响下,人们出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网约车平台就是通过将私人资源公共化来解决人们打车用车难的一种共享出行平台。目前,虽然共享出行平台缓解了交通压力,但是网约车刚进入市场时的高额补贴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司机随意取消订单、不合理的定价行为、在行驶过程中随意绕道以及接二连三的恶性刑事案件等。因此,政府亟需出台相应的政策来监管网约车平台,维护网约车市场稳定并保证整个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众出行的利益。
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由于网约车处于政府监管的“盲点”,所以刚开始网约车并没有被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随着政府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网约车的市场秩序也得到规范。但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准则对进入平台的车辆属性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达到要求的基本是 B级车辆,并且驾驶员必须持本市户籍或持一定时期的居住证,这项规定不仅超出了政府监管网约车市场新政的限定范围,而且与从事专车、拼车或顺风车的经营驾驶员的实际情况不符合,限制了网约车预期的发展。实际上,网约车在长期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仅凭强硬的法律法规不能解决的问题,如网约车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服务上的不均衡性,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风险等问题。此外,传统的出租车监管模式也不再适用于现在的共享经济发展现状,亟需探索新的网约车平台治理思路来促进网约车市场良性发展。
二、成立小微打车平台是一种企业行为,企业是已盈利性为目的。
三、建议有意愿和具备条件的企业,自发的参与市场经营,并承担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政府部门不适宜直接参与创建打车平台。
综上所述,在宿马园区成立小微打车平台建议可行性不大。出租车、网约车主要是运营,运营成本收不回来,经营者没有钱赚,就不可能形成运营体系,形成市场。等园区真是发展水平达到一定水平,有市场才能有效益,才能有经营者去参与。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宿马园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557-2666002
是否已向代表反馈:是
代表评价情况:满意
宿马园区管委会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