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园区产业集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园区拟出台《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公开征求企业意见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
一、邮箱地址
二、通信地址
宿马园区管委会802室
三、联系电话
联系人:彭东阳 电话:2666053
宿马园区经济发展部
2026年1月13日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激活经济发展主引擎,促进园区产业集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若干政策(2024版)的通知》(皖政办〔202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5〕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宿政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申报省级奖补资金,对获得省级奖补的技改项目,园区给予省级奖补等额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产业数字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卓越级)智能工厂、省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评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示范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强化企业梯度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获批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 A、B、C三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
6、支持企业更大力度参与科技创新。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
7、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8、支持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货物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且明文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境内外国际展会,按照标准展位数(光地按照18平米1个标准展位换算),给予展位、布展设计、宣传、展品运输等费用最高3-5万元定额支持。
9、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对于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对于新培育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申请PCT国际专利的,申报成功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10、支持企业质量基础建设。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制订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标准制订且排序第一、第二位的参与单位,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对应的奖励额度30%予以奖励。对获得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依法取得的国家承认的资质认证给予认证费用一次性50%的支持,每家企业资助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且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核实确认后,按企业召回经费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每家企业上限不超过5万元。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2024年1月1日起已产生但未享受本政策相关情形,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宿马园区培育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宿马管秘〔2022〕54号)等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园区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上级政策要求配套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未要求配套的按本政策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98号
